債務承擔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如何行使
債務承擔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包括:
1、抗辯權的轉移
根據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這一點無論對于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并存的債務承擔都適用。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此外,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應注意的是,由于債務承擔的無因性,沒有特別約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為的事由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于所承擔的債務本身所具有的抗辯事由向債權人行使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在現代民法中,學者對抗辯權有不同的定義。臺灣民法學者洪*欣先生認為,抗辯權是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尤其是拒絕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的對抗權。
2、新債務人的抗辯權如何行使
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債務人接到權利轉讓通知后,轉讓行為就生效,權利的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享有和原債權人同樣的權利,債務人向新的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接到權利轉讓通知后,可以行使抗辯權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由于債務人的抗辯權是其固有的一項權利,并不隨權利的轉讓而消滅,所以,在權利轉讓的情況下,債務人可以向做為受讓人的新債權人行使該權利。
受讓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債務人權利的行使。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合同撤銷的抗辯權、債權已履行完畢的抗辯權、債權無效的抗辯權、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等。
債務人可以行使這些抗辯權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權。權利讓與后,債務人還可能因某項事實產生新的抗辯權,比如,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權利轉讓后,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抗辯。
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有哪些
轉讓合同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債務人接到權利轉讓通知后,轉讓行為就生效,權利的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享有和原債權人同樣的權利,債務人向新的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為了保障債權人轉讓權利的行為不損害債務人的利益,德國、意大利和我國臺灣地區的法律都規定了債權人的變化不影響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以保證債務人不會因為權利的轉讓致使使應當行使的權利無法行使。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接到權利轉讓通知后,可以行使抗辯權來保護自己的權利。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由于債務人的抗辯權是其固有的一項權利,并不隨權利的轉讓而消滅,所以,在權利轉讓的情況下,債務人可以向做為受讓人的新債權人行使該權利。受讓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債務人權利的行使。
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包括:先訴抗辯權、合同撤銷的抗辯權、債權已履行完畢的抗辯權、債權無效的抗辯權、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等。債務人可以行使這些抗辯權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權。權利讓與后,債務人還可能因某項事實產生新的抗辯權,比如,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權利轉讓后,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抗辯。
債務是人們不得已的情況下形成的,那么律霸網小編提醒大家對于一些債務,債權的問題大家必須謹慎處理,因為這會牽涉到大家的信用的問題,造成后期的一些辦事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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