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合同有效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合同承受以存在有效的合同為前提。在可撤銷合同,原則上可成立合同承受。但合同承受時,原合同當事人享有的撤銷權視為已經拋棄,承受人也不得因承受前的原因主張合同的撤銷,否則將給他方當事人帶來不測的損害。
(二)承受的合同須為雙務合同。
單務合同中只能成立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故不能成為合同的標的。
(三)須原合同當事人與第三人達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關于合同承受的合意,應適用民法關于意思表示的規定。但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有關機關批準的合同,其合同承受也必須經過原批準機關的批準。
(四)須經對方當事人的同意。
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合同承受不發生效力。
其效力是什么?
合同承受的效力為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當事人享有的一切權利和負擔的一切義務,原合同當事人完全脫離合同關系。依附于原當事人的全部權利義務均移轉于承受人,包括在合同權利轉讓或合同義務的轉讓中,與原債權人或者原債務人的利益不可分割的權利如撤銷權、解除權,一并移轉。
在這一點上,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和合同權利轉讓或者是合同義務轉讓不同。嗣后合同的履行或者不履行以及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概與原合同當事人無關。其次,因合同承受為無因行為,承受人得對抗原合同當事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對抗對方當事人。
公司解散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公司債務律師在接受甲公司的委托后,對乙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進行了調查,查閱了內檔,了解到乙公司已經依法解散,但是乙公司的兩名股東在公司注銷時都簽了保潔單,承諾乙公司的一切債務由兩人共同承擔。
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進行了調解,被告承諾在兩個月內償還欠款。
公司解散時,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不確定債權債務合同是否有效要爭取補償,不想要只了解片面內容應該要咨詢律霸網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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