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金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嗎
正常情況下,風險金是不能夠要求他人雙倍賠償的。
風險金
在我國,期貨保證金按性質與作用的不同可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兩大類。結算準備金一般由會由單位按固定標準向交易所繳納,為交易結算預先準備的資金。交易保證金是會員單位或客戶在期貨交易中因持有期貨合約而實際支付的保證金,它又分為初始保證金和追加保證金兩類。初始保證金是交易者新開倉時所需交納的資金。它是根據交易額和保證金比率確定的,即初紿保證金=交易金額×保證金比率。我國現行的最低保證金比率為交易金額的5%,國際上一般在3%-8%之間。例如,大連商品交易所折大豆保證金比率為5%,如果某客戶以2700元/噸的價格買入5張大豆期貨合約(每張10噸),那么,他必須向交易所支付6750元的初始保證金。
金額確定
它是根據交易額和保證金比率確定的,即初紿保證金=交易金額×保證金比率。我國現行的最低保證金比率為交易金額的5%,國際上一般在3%-8%之間。例如,大連商品交易所折大豆保證金比率為5%,如果某客戶以2700元/噸的價格買入5張大豆期貨合約(每張10噸),那么,他必須向交易所支付6750元的初始保證金。
雙倍賠償
按原購買價的兩倍進行賠付。一般是雙倍現金支付,也有的是用兩個原購買物對消費者所購買的物品進行調換。雙倍賠償一般是在購買物有問題(壞,破,與宣傳不符)時才會發生,且一般需要有商家事先的承諾或者是消費者協會的協調甚至法律的干預。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該條規定在我國消費領域中確立了懲罰性賠償金制度,這對于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及欺詐性服務,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的作用。但在司法實踐中,對這種"1+1"的懲罰性賠償規定的理解與適用卻存在種種爭議(如在知假買假,商品房買賣糾紛、醫患糾紛、私車消費等案件中,法院是否可支持消費者援引該條索賠損失,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看法)。本文擬從以下三個方面談談對該條的理解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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