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債權讓與不同于第三人履行制度。向第三人履行,又稱為代為受償,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債務,第三人直接取得請求權。債權讓與和第三人履行的相同之處在于都是債務人向原合同關系之外的第三人清償債務,而使原合同關系消滅,第三人處于合同履行中的受領人,即原債權人的地位,可以直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但二者也存在明顯區別。
(1)債權讓與合同是在原債權債務合同的基礎上,由債權人和受讓人直接達成債權人轉讓的合意,債權人與原合同關系以外的受讓人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它先后存在兩個雖有牽連但主體不同的合同關系;向第三人履行則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直接在合同中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僅存在一個合同關系。
(2)在法律效力上,債權讓與合同有效成立后,受讓人直接取代原債權人成為新合同關系的債權人,讓與人脫離原合同關系,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受讓人有權直接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向第三人履行中,第三人雖享有向債務人的請求權,但他并沒有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第64條的規定,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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