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首先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并已經屆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并已經屆期的法律要件事實成立的證據。
由于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后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
(二)債務人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債務人抗辯的種類很多,其有可能針對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主張證據本身有問題,這時人應當提供針對債權人所提交的證據的反駁證據;如果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約,或者已經消滅,其應該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權利制約法律要件、或者權利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當然,債務人還可以提出反證,證明債權人所主張的事實并不存在。
如果債務人有上述種類的主張,債權人則可以針對上述主張繼續提供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成立。如果債務人沒有上述主張,則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征地補償安置程序有哪些
2021-03-01房租合同終止的條件有哪些
2020-12-11無效婚姻算沒結婚嗎
2021-01-01行政非訴執行期限是多久
2020-11-08房屋贈與的步驟有哪些
2020-12-17分公司負責人能否被執行
2021-02-10個人銷售住房是否繳納印花稅
2021-03-09終止的勞動合同應保存多久
2021-01-20企業能否對裁員經濟補償金設定條件
2021-03-23人事外包與勞務派遣有什么區別
2020-12-13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分別應在多長時間內解決
2020-11-22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嗎
2020-11-12車著火了保險怎么處理
2021-03-18交通肇事罪保險賠償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2020-12-22保險公司賠付交通費嗎
2020-12-20保險合同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2021-02-07保險公司把被保人寫錯了怎么理賠
2021-03-06無責方保險理賠需要什么資料
2021-03-12當事人在代理關系案件中如何承擔舉證責任?
2021-02-15人壽保險保險費的繳費方式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