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與債務人有權協議變更主合同,在保證人對主合同的債權提供了保證之后,這種主合同權利義務的變更必然對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責任產生影響。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內容,變更主合同會使主合同的權利義務的內容產生變更,這樣,保證人保證責任的范圍也會隨之發生了變化。
因此,如果要使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就必須取得保證人對立合同變更的書面同意。為了防止主合同變更時引起保證責任的變化,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可以不經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提供擔保,那么,則可以依當事人的約定。最高人民法院對主合同變更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增加解釋為:如果減輕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出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在執業過程中,始終秉承“客戶利益最大化”的執業理念,具有較強的法學理論功底及豐富的實際辦案經驗,運用自身良好的溝通協調和談判能力,獨到的析案見解和嚴謹的工作作風,成功辦理大量疑難案件,得到當事人的高度信任??蛻糁辽稀栏癖C?,最大限度地維護客戶利益是該律師始終堅持的服務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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