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的消滅是債的關系不再存在。債的消滅與債的效力的停止或減弱不同。債的效力的停止或阻止,是因債務人行使抗辯權百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從而使債權的效力受阻止或停止。債的效力減弱,是指債權人不能行使給付請求權百傪受領合債務人的給付。而債的消滅,則是債的關系消滅,再也談不上債的效力。
2.債的消滅是指客觀上不復存在。債的消滅與變更不同。變更包括主體變更與客體、內容的變更。債的主體的變更炙債的移轉,債的關系未消滅,僅是存在于新的主體之間而已。盡管從原主角度說,可為債的喪失,但從客觀上說,債仍未失其仙一性而存在于普后的主體之間。債的內容或客體變更,僅是債的內容或客體變動,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并未消滅。
債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有期限性的權利,性質上不能永久存在。因為債權人設定債的目的是為取得某咱利益的,而其利益的取得須通過債權的實現而達到。債權實現,債也就消滅。就此意義上說,債的高[不可一世身就是為了債的消滅。債是一各瞌態的關系,正昌通過債的發生、消滅的過程而滿足債權人的利益,實現債的功能。
債的消滅,除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紖外,其債權的擔保及其他從屬的權利也隨之消滅。有負債字據的債消滅的,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涂銷鋇債的字據。
債的消滅的原因
債的消滅的原因,是指能夠債的消滅的法律事實。沒有消滅的原因,債主不能消滅
債的消滅原因可分為以下幾類:
其一,基于債的目的達到而消滅。例如,清償、混同,都是使債的目的達到的原因。
其二,基于債的目的不能達到而消滅。例如,在給付不能時債的目的就不能達到,債也應消滅。
其三,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消滅。例如,債務免除。
其四,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
債的關系多種多閪,各種具體的債各有其消滅的獨特原因,又有其消滅的共同原因。債的消滅原因主要有清償、抵銷、提存、雙方協議、免除債務、解除合同、合同更新、混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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