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債務重組準則中,在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方式下進行債務重組時,修改債務條件通常會修改債務償還期限,這就涉及到“時間”。資金是具有時間價值的,在不同的時間,資金的價值是不同的,如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協議,只將償還期限延長一年、三年或五年,就可能會出現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小于未來應收金額,卻大于未來應收金額現值的情況。新準則中債務重組定義突出了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前提和債權人做出讓步的業務實質。由于忽略了資金的時間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小于未來應收金額,表面上看似乎債權人沒有做出讓步,所以不認為是債務重組。但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做出延期規定,緩和了債務人立即償還債務的財務壓力,使之有相對長的時間恢復經營能力和長期還款能力,如果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時,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大于未來應收金額現值,實際上債權人是做出了讓步的,發生了讓步損失,應將之納入債務重組范圍。因此在確認重組后的債務的價值采用公允價值而不是采用現值,將把實質上屬于債務重組范圍的排除在外,使債務重組的損益確認不真實。
2.債務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收益列作營業外收支影響現金流量表
在新準則中將債務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收益列作營業外收入,將債權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列作營業外支出,這樣都記入了當期損益。在現金流量表的補充資料中反映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采用間接法編制,間接法是以凈利潤為起算點,調整不涉及現金的收入、費用、營業外收支等有關項目的增減變動,也就是說債務重組收益和損失包括在補充資料的調整范圍內。但現金流量表的正表采用直接法列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直接法是通過現金收入和現金支出的主要類別列示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而債務重組不是企業的經營活動,債務重組損益并不會給企業帶來現金的流入流出,因而對當期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不產生影響。因此,以上處理會造成現金流量表的主表和補充資料所反應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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