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證據
借款合同、借款協議、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等。
三、證明已償還借款的證據
收條或各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
四、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
提供訴訟請求中關于要求計付本金及利息數額的計算清單,包括本金余額的計算清單、利息金額的計算清單等。
五、民間借貸的舉證責任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行為的舉證責任進行了規定:
1、出借人起訴時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2、若僅僅根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起訴要求歸還債款的,債務人稱已經償還了借款,則應該提供相應還錢的證據證明。
3、若僅僅依據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起訴要求歸還債款的,債務人稱該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則應該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
4、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
債權憑證在民間借貸案件中的證明效力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歸還借款時,應當證明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雙方就借貸法律關系達成合意,二是出借人實際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項。在出借人能夠提供真實完整的借款憑證的情況下,一般應可以推定其與借款人之間達成了借款合同關系的合意,并且實際履行了款項交付義務。其次,雙方當事人之間無論是否簽訂了書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對借款的實際交付未保留完整證據,特別是借款通過現金交付的情況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據、收條、欠條等證據,證明款項已經交付。此時,則還應當具體區分債權憑證的種類和內容作出判斷。
綜合判斷借貸事實的各種因素
在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否認發生借貸事實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除依據當事人提供的債權憑證外,還應綜合審查其他事實和因素,對原告主張的借貸事實是否實際發生作出綜合判斷。總的來說,法官應當在審查借款合同、借據和借款交付憑證等直接證據形式上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之外,還應當根據證據取得的方式、證據形成原因、證據形式、證據提供者情況及與案件的關系等,對證據的證明力進行審查和判斷,并對比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大小,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蓋然性標準,形成內心確信,作出最終認定。
民間借貸糾紛的出借人僅能夠提供借條,借款人不能提供足以推翻該借條的相反證據的,法院可以認定借款事實存在。所以就不用擔心借錢不還的問題了。如果還有問題,我再給大家支個招,去找律霸網的律師大大們,他們也會告訴你,還會更加詳細哦。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規定
2020-12-31沒離的婚姻要多久才自動無效
2021-03-26二審期間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2021-01-19家庭暴力案例
2021-02-27合同能否約定完全免責
2020-12-17雙重除斥期間以哪個為準
2020-12-19強制執行中止后時效
2021-03-02消防工程質保期幾年
2021-03-11公司稱已繳納社保卻未交如何處理
2020-11-08人身意外險包括自殺嗎
2020-12-07意外保險車禍能賠多少錢
2020-12-17學生勸架被劃傷保險公司要不要理賠
2021-02-21人身保險合同主要采取的限制是怎么樣的
2020-11-082020春運返鄉險最高賠付10萬元
2020-12-23患白血病遭保險公司拒賠
2021-03-17航空貨物運輸險保險責任有哪些
2020-11-14如何確定保險合同賠償范圍
2020-11-29財產保險理賠的方式方式有哪些
2021-01-20保險糾紛的處理方式包含有哪些呢
2021-01-06交通事故保險拒賠范圍有哪些
2021-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