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債務人的配偶要求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債權人適用該法律的前提是債務人舉債是其配偶合意或者該筆債務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現實生活中,對于一方舉債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則毫無辦法,債權人對此很難舉證,造成很多共同債務無法認定。但是債權人可以通過要求債務人夫妻共同簽字來確認債務人夫妻是否合意舉債。
二、向債務人的繼承人要求償還
在生活中有“父債子償”的說法,但是在法律上并沒有“父債子償”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子”替“父”償還債務,應在其接受繼承的前提之下,并且僅在其繼承遺產的價值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1條規定,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即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的繼承人償還借款也只能以債務人的遺產為限。
三、債權人的防范措施
法律對債務人死亡有相關的規定,但是作為債權人為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應在出借借款的時候就應防范該類問題的發生。
1、盡量明確更多的債務人。在出借前應明確該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經營或夫妻共同經營,如果是,就應在借條上予以明確。
2、盡可能讓債務人提供擔保。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保證人、財產抵押、財產質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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