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申請破產有哪些條件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法人(即債務人)自行啟動破產申請的條件,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二個條件:
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2、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條件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舉證,主要有:
1、持有的現金無法清償到期債務;
2、可立即變現的資產數額也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可變現資產應界定為非主要資產)。
據此,債務人提交的財務資料中,反映出貨幣存款余額及可立即變現資產數額之和均低于到期債務數額,即可滿足。
條件二: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舉證,主要有:
1、通俗講,就是當期的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數小于負債數。債務人的所有資產總額小于所有到期債務和將到期債務總額。
2、假如債務人財務資料未作實際的資產核銷,如無望的到期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債權)、積壓無法銷售的存貨、設備損壞淘汰、對外投資失敗等未作損失處理,所以可能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的資產數額不能體現出客觀資產狀況,甚至資產總額還會大于負債總額。此時,則需要債務人進行實際的資產核銷,使資產負債表反映客觀資產負債狀況,或者另行證明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3、另行證明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本博建議從以下方面入手:一是資產中損失數額的評估;二是無法變現資產數額的評估;三是經營能力的評估。
債務人完成上述舉證準備后,即可進行破產申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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