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通過起訴等合法途徑要求債務人償還。但實際生活中,一些債權人往往很沖動,直接到債務人家里逼債。殊不知,這可能導致討債不成,反被處罰的不良后果。以下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案情回放
原告沈某與張某系朋友關系,張某因生活所需曾向沈某借款40萬元。2012年7月4日系張某約定的還款日。沈某因聯系不到張某,就請自己店內伙計盧某、杜某去張某家。當時只有張某的妻子即被害人彭某在家。盧某、杜某經被害人彭某同意進門在其家中等候張某回來,隨后幾天盧某、杜某二人均在被害人彭某家寢食,彭某請求盧某、杜某二人離開不要影響其生活,但盧某、杜某二人一直未離開。直到2012年7月6日下午被害人彭某偷偷撥打110報警,民警接警后趕來將其二人帶走。沈某聞訊后于同日下午趕至當地派出所,向警方承認其讓盧某、杜某二人住進張某家中等其回來還款的事實。遂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沈某、盧某、杜某三人作出不同程度的處罰。其中對沈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并處罰款200元。沈某不服遂以公安局為被告訴至法院。經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原告沈某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問:本案中,沈某的行為是否觸犯治安管理條例,是否應受治安行政處罰?
答:本案中,沈某本來對張某持有合法債權,在對方多次推脫不還的情況下,他本應當通過法律途徑實現自己的權益。而沈某卻一時沖動采用非法的方式侵入他人住宅,觸犯了國家法律。且原告沈某存在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事實,本應當從重處罰。
問:本案中沈某的行為如果應當受到處罰,被告公安局對沈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并處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答:鑒于沈某能自愿承認事實,且其與沈某二人本系朋友關系,被害人彭某得知盧某、杜某二人來意后同意讓其進門,公安局對其從輕處理的處罰決定,并無不當。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十七條規定:“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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