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商標的判斷依據是什么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專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1)不屬于單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屬于由多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社團組織,即表明商品或服務來源自某一集體組織,這一集體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會、商會等工商業團體或其他集體組織,具體的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以集體成員的身份隱退在集體的背后。體現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點;
(2)集體商標是以各成員組成的集體名義申請注冊和所有,由各成員共同使用的一項集體性權利,反映在集體商標的申請注冊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可以提出申請,因為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能以其集體的獨立名義擁有商標權;
(3)集體商標反映在商標的使用上,表現為,集體組織通常不使用該集體商標,而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每個成員都有平等使用的權力,成員間不存在隸屬關系;同時又必須對其集體成員的使用進行監督,并對違反使用規則的成員進行處理;
(4)集體商標的注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定統一的規則,詳細說明成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管理費用的數額和用途并將之公諸于眾,集體成員應相互遵守并受到公眾的監督;
(5)集體商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得轉讓;
(6)當集體商標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損失時,應包括集體組織成員所受的損失在內;
(7)當某成員退出該集體時,他就不能再使用該集體商標,當某一新成員加入時,他就可以因獲得成員的身份而使用該集體商標了,這種成員身份是不可以轉讓的,以這種身份關系為基礎的權也不得轉讓;
(8)地理商標可以作為集體。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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