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商標的法律特點是什么
1.權利主體
集體商標的所有權不屬于單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而屬于集體組織,即屬于由多個企業組成的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該集體組織一般并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職能僅在于對所屬成員使用其集體商標進行有效管理、監督和控制。
2.權利取得要件
《商標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所以,一來關于集體商標注冊和管理適用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專門作出的規定;另外,實體角度,對集體商標權的取得有更多的條件要求。
3.權利行使方式
集體商標權的行使有分離的表現,即注冊人享有所有權,但并不使用,集體組織是否具有生產、銷售商品的能力或提供某項服務的能力均不影響其申請集體商標并取得專用權;各集體成員有權使用(應具備一定條件并履行法定手續),但并無所有權。
4.許可使用
集體商標只允許其注冊人所屬成員使用,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準許其組織成員使用時只須按管理規則履行必要的手續,不必簽訂許可合同;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必須簽訂許可合同。
5.轉讓和權利移轉
集體商標原來原則上不允許轉讓,新的辦法對其作了修改,允許轉讓,但規定受讓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并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和該辦法的規定。集體商標發生移轉的,權利繼受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并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和該辦法的規定。相對普通商標而言,轉讓和權利移轉的條件更加嚴格。
6.關于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集體商標應當包括使用管理規則(應包括的內容參見辦法第十條)集體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該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的全文或者摘要;集體商標注冊人對使用管理規則的任何修改,應報經商標局審查核準,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集體商標注冊人的集體成員只有在履行該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才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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