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撤銷申請的一方。應有正當的理由
《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標,"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撤銷其注冊商標。"《商標法實施細則》中第二十九條規定:"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
近兩年,商標局依法撤銷三年未使用的商標,占撤銷申請文的50%以上,說明提出申請的一方,大多是有充分依據的,證明被提商標注冊人三年中確實沒有使用其商標。但也有一些申請方是另有原因的:
1.提出撤銷三年未使用商標的申請方,想擁有一商標的專用權,但別人已注冊使用,申請方先向對方提出轉讓該注冊商標,協議不成又不肯放棄該注冊商標的名稱,于是想出此招撤銷商標注冊人的專用商標,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實際上,注冊人一直在使用其商標,申請人是在沒有別的辦法的情況下,只好書信一文,以此碰碰運氣。
應該說,申請人的這種動意,是有違商標法立法宗旨的,但《細則》中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指三年未使用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這其中的"說明有關情況"應該是有所指的。
2.當自己的注冊商標申請被駁回時,申請人還對該注冊商標提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曾有幾個企業把商標局發的商標駁回通知單,作為提出申請撤銷三年不使用商標的理由。這種申請理由,顯然對商標注冊人是不公平的。曾有一外方企業,提重慶一企業的商標未使用,商標注冊人在接到商標局通知提供商標使用證明后,立即來函一方面出具了商標使用的證據,另一方面措詞激烈地強調,外企為什么憑空說我們的商標三年未使用,實際上我們一直在使用,他們是在誣陷。
企業的話雖然重了些,卻也反應了一個客觀事實。在這一點上,《細則》中"說明有關情況"應當有嚴格的限定,以防有人借此鉆空子。任何人提出撤銷申請的同時,應另附有書面報告,其內容應是被提撤銷商標的市場調查結果,或該商標注冊人三年內的經營狀況調查等有關的文件,只有這樣才能說明申請人確實是依法辦事。
二、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明的一方,闡述其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1.《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又規定: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該商標使用的證明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湖北一企業被提三年內未使用其注冊商標,企業在接到商標局要其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明的通知后,來文申述,因前幾年廠里資金短缺,所以三年內確實沒有使用被提注冊商標,現在資金已籌措足,準備繼續使用該商標。這算不算依法使用注冊商標的正當理由?
在提供注冊商標證明材料這一問題上,有些國家把企業欲使用注冊商標的意愿等條件也視為使用證據,也就是商標注冊人以前或三年之內沒有使用其注冊商標,但仍有欲使用的意愿,商標主管的權力機構就視為其使用注冊商標。這一點適不適合我國國情應另當別論。而商標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是否應當限定:何為正當理由。何為不正當理由,外部造成的原因,上級主管部門造成的原因,主觀經營不善造成的原因,或能源供應造成的原因等等,應當有法可循。
在提供注冊商標證明材料這一問題上,有些國家把企業欲使用注冊商標的意愿等條件也視為使用證據,也就是商標注冊人以前或三年之內沒有使用其注冊商標,但仍有欲使用的意愿,商標主管的權力機構就視為其使用注冊商標。這一點適不適合我國國情應另當別論。而商標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是否應當限定:何為正當理由。何為不正當理由,外部造成的原因,上級主管部門造成的原因,主觀經營不善造成的原因,或能源供應造成的原因等等,應當有法可循。
因一些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實行了保護性注冊,注冊人在以外的類別商品也注冊了相同名稱的商標,實行保護性措施。出于此種原因,有許多類別的注冊商標根本就不使用,按照商標法有關規定就有被提三年不使用被撤銷的可能,這顯然不利于保護和發展馳名商標。所以,在《細則》中提出不使用注冊商標的正當理由一點上,應注明被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或××級別以上行政機關認定的著名商標,可以視為不使用是正當理由,以有助于馳名商標的創立與發展。
三、商標注冊人在提供證明的時間內走進誤區
在商標局通知商標注冊人,被提其注冊商標三年未使用,要求注冊人在接到通知的三個月之內,向商標局提供被提商標的使用證明材料。這期間,有些商標注冊人確實在三年內未使用其注冊商標,拿不出有效的證明材料,但又不甘心自動放棄注冊商標,于是利用提供證明所限定的三個月時間里力:求保住自己的商標。
1.馬上到商標局再申請一個同樣名稱的商標,注冊商標畢竟是企業工業產權的一部分,也是企業的無形資產之一,不使用閑置著可以。一旦失去再想抓起來使用是不可能的,有些企業看到了這一點,所以以此舉來保住自己的注冊商標。
2.立刻找一個受讓方把自己被提注冊商標轉讓出去,與其拱手相讓。不如把這筆無形資產折價賣出去,收回部分資金,減少企業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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