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節選)
經依法審查查明:2006年7月至2007年2月2日間,被告人季某、王某等人明知“利-德”商標為醫療器械類注冊商標,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大量生產假冒“立德”牌LD-22型3055臺、LD-20B型969臺紅外線脈沖治療儀,非法經營額1803400元,非法所得額1133250元。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受王某家屬的委托,天津孚惠律師事務所的指派,由軋*忻律師擔任被告人王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的一審辯護人。通過查閱相關卷宗、會見被告人并參加法庭審理活動,辯護人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侵犯**利-德(天津)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的商標有疑義。
理由為:從本案證據材料:“商標注冊證”和“商標局商標許可使用備案材料”分析,本案被告人假冒的“利-德”注冊商標所有權人應為天津市**術產業園區利-德公司,而非**利-德(天津)公司。
二、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為主犯的理由不成立。
首先、被告人季某供述在制假先期王某沒有參與犯罪預謀,王某是參與到制假后才明知的。該事實在季某和王某的供述中可以得到印證。
其次、被告人季某當庭否認被告人王某在制假過程中曾經出資,王某也予以否認;而其他被告人和證據也無法證實王某出資的事實。
第三、被告人王某在制假過程中,每月領取固定工資,沒有得到任何分紅;而且王某在制假場所只是一般的松散的管理人員地位,采購和銷售其均沒有參與。
所以,王某在先期無預謀之后亦無出資;在制假場所的作用也無是輔助性質;因此應該認定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為從犯。
三、關于王某酌定從輕處罰的理由。
首先、被告人王某所參與的制假產品經鑒定質量合格,并不存在危害不特定消費者的可能。
其次、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沒有給真正的商標所有人造成聲譽的損害和惡劣影響。
第三、被告人王某在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前后供述一致;并且將發往內蒙的95臺假冒注冊產品如實交待并積極退回,方便了偵查機關的調查和取證。
第四、被告人和其家屬均表示愿意接受刑事處罰并交納相應的罰金。
因此,被告人王某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綜上所述,辯護人根據“刑法”的規定、“罪刑相適應、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刑事司法原則,提出對被告人王某有罪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結賬前產品問題拒絕付款可以向消協投訴嗎
2021-02-03前夫的贍養費能作為收入證明嗎
2020-11-19如何去法院辦理提存
2020-11-23勞務派遣員工轉正后工齡如何認定
2020-11-20小貨駕駛證實習期能扣分嗎
2021-01-21產品責任的成立要具備哪些要件
2021-02-12飛機延誤多久有賠償
2020-12-11車險理賠技巧
2021-03-08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2020-12-31使用重大疾病險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2-01淺析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存在的問題
2020-12-22保險合同變更中的三個關鍵詞
2021-01-23什么是旅行社責任險條款
2021-02-13保險公司違規理賠怎么處理
2021-01-16保險合同書丟了怎么辦
2021-01-22保險代理人是指什么意思,主要包含哪些業務范圍
2021-01-24公眾責任險投保的意義
2021-01-23保險公司的業務
2021-01-14集體林權流轉要注意哪些問題
2021-02-07我家沒有納入拆遷紅線范圍,可以申請拆遷嗎
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