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條件下有商標優先使用權
一、在他人注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就已經有使用的事實
這是對使用人的使用時間的要求,如果不具備這一條件,就沒有“在先使用”,也無法產生在先使用權,并以此作為侵害商標權的抗辯事由。
二、在先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者類似。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在商標圖樣上不構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則使用人當然有權繼續使用甚至申請注冊該商標。
三、在先使用人必須在其商品上連續使用該商標。
所謂連續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連續不中斷地使用該商標。
四、在先使用出于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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