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釋義第五十條是怎樣的
《商標法》第五十條?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釋義】本條是關于注冊商標被撤銷后的保護期限的規定。
注冊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后同類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注銷,其法律后果就是該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失去了商標專用權,不再受法律保護。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商標注冊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的,由商標局依法撤銷其注冊商標。已經注冊的商標,存在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等違法情形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提前辦理續展手續,也可以在6個月的寬展期內辦理續展手續,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注銷,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不再存在。在此種情形下,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出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在權利上不存在沖突問題,理應允許。但是,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注銷的注冊商標,在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注銷之前,除了連續3年不使用這種情形外,畢竟已經使用,并或多或少在市場上產生一定的影響。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防止不必要的誤會和損失,有必要在一定期限內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做出一定的限制。因此,本條明確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1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換言之,注冊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后,超過1年時間的,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應當依法予以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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