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釋義第五十一條是怎樣的
《商標法》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
一、本條的修改情況
本條是在原商標法第47條規定基礎上修改形成的。原第47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可以并處罰款。”本次修改,明確了罰款處罰的標準。
二、違反強制商標注冊管理的處罰
我國的商標注冊,實行自愿注冊與強制注冊相結合的制度。依照本法第四條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申請商標注冊。根據這一規定,我國總體上實行商標的自愿注冊制度,即并非強制要求所有的商品或者服務都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同時,本法第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即對部分商品實行強制商標注冊制度。因此,我國的商標注冊制度,在總的原則上是實行自愿注冊制度,但對少數商品又強制要求使用注冊商標。這是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商標使用的實際情況出發做出的決定,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目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僅限于與人民群眾生活關系極為密切并直接涉及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極少數商品。如煙草專賣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對這類商品強制要求使用注冊商標,有利于加強對商標注冊人的監督管理,有利于加強對特殊商品實行嚴格的管理。強制使用注冊商標,就是要求商標注冊人保證其所提供商品的質量,對強制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負責。如果發現商標注冊人提供的商品粗制濫造,質量低下,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則可以通過注冊商標使用的管理,及時對商標注冊人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根據本條的規定,違反本法有關強制商標注冊管理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即責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生產經營者,在限定的期限內,申請商標注冊。同時,可以給予罰款處罰。
至于罰款處罰的數額,根據以下兩種情況予以分別確定:一是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是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國務院2002年8月3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10%以下”。在本次修改決定生效以后,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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