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三年不使用的撤銷程序
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申請規費→查收是否予以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書
商標權人的救濟途徑
注冊商標被商標局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撤銷,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撤銷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如何證明商標在使用
商標的使用證據材料首先要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證據材料上要有被申請商標的標識。否則,不能證明被申請商標的使用情況。
第二,證據材料上要能夠顯示出被申請商標的使用者。通常情況下,商標的使用者應該是被申請商標的注冊人。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也視為商標注冊人的使用,但應明確反映出商標注冊人與被許可人之間的許可使用關系。
第三,證據材料反映出的必須是將該商標使用于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上。
第四,證據材料必須是在所要求的連續三年期間內產生的,即從申請撤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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