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體在聯營期間取得的商標權如何處理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通則》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聯營體在聯營期間取得的商標權的,解除聯營合同后,商標權應當歸聯營一方享有,聯營一方單獨享有商標權的,應當給予其他聯營方適當的經濟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七、關于聯營合同解除后的財產處理問題
(一)聯營體為企業法人的,聯營體因聯營合同的解除而終止。聯營的財產經過清算清償債務有剩余的,按照約定或聯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聯營體為合伙經營組織的,聯營合同解除后,聯營的財產經清償債務有剩余的,按照聯營合同約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清退投資,分配利潤。聯營合同未約定,聯營各方又協商不成的,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二)在清退聯營投資時,聯營各方原投入的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原物存在的,返還原物;原物已不存在或者返還原物確有困難的,作價還款。
(三)聯營體在聯營期間購置的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不能分割的,可以作價變賣后進行分配。變賣時,聯營各方有優先購買權。
(四)聯營體在聯營期間取得的商標權、專利權,解除聯營合同后的歸屬及歸屬后的經濟補償,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商標權應當歸聯營一方享有。專利權可以歸聯營一方享有,也可以歸聯營各方共同享有。聯營一方單獨享有商標權、專利權的,應當給予其他聯營方適當的經濟補償。
松散型聯營的特點
1)聯營各方通過協商一致,以簽訂聯營合同形式來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協作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長期的、穩定的;
2)聯營不要求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效益。聯營各方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聯營不建立任何新的經濟組織和經濟實體,也不具備法人資格,合同型聯營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松散型聯合的財務特征
松散型聯營各方保持參加聯營之前的所有制性質,隸屬關系和財政上繳渠道;聯營各方自立賬戶,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實行人,財,物各自的管理,自主經營;各方按聯營合同,協議進行活動,受其制約,遵守統一的生產經營計劃,規定統一的商品價格和利益分配方法,嚴格按照協議或合同的規定承擔義務,保質保量及時完成協作任務。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聯營體在聯營期間取得的商標權的,解除聯營合同后,商標權應當歸聯營一方享有,聯營一方單獨享有商標權的,應當給予其他聯營方適當的經濟補償。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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