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量刑減多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有自首和立功表現的怎樣減刑,要依據立功的具體表現和被判處的刑期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八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他人有立功機會或者自首的表現是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來減輕處罰的,但是至于減輕多少年還需要根據情況來進行確定,這個并沒有進行強制規定。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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