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審判過程中,需要法官根據犯罪事實來酌情量刑。一般,犯罪事實顯著輕微的甚至可以免除處罰。而犯罪情節(jié)惡劣的便會加重處罰。因此,了解量刑的種類以及刑罰的種類都是十分有必要的。今天,小編就為您整理了如下內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刑法量刑種類都有哪些,主刑包括哪些種類
刑法量刑種類都有哪些,我國法律都給予了明確的規(guī)定。具體如下:量刑情節(jié)有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免除處罰。
1.從重處罰。在法定刑幅度內,適用相對于沒有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情況較重的刑罰。
2.從輕處罰。在法定刑幅度內,適用相對于沒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情況較輕的刑罰。需要注意的是,從重處罰并不意味著法定刑的“中間線”以上判處刑罰,從輕處罰也不意味著在法定刑的“中間線”以下判處刑罰。正確的做法是,先暫時排除犯罪人所具有的從重、從輕處罰情節(jié),綜合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根據刑法估量應當判處什么刑罰,再考慮從重情節(jié)與從輕情節(jié),從而確定應當宣告的刑罰。
3.減輕處罰。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減輕處罰有兩種。其一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這又分為兩種情況。①在刑法分則條文規(guī)定的刑罰只有一個量刑幅度的情況下,減輕處罰就是判處低于該條文規(guī)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罰。②在刑法分則條文規(guī)定的刑罰有幾個量刑幅度的情況下,減輕處罰就是判處低于與犯罪人所犯之罪具體相對應的該條文規(guī)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罰。其二法外減輕處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但根據案件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4.免除處罰。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罰處罰。
主刑包括哪些種類
1.管制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群眾監(jiān)督改造的刑罰方法。
管制是最輕的主刑,是我國獨創(chuàng)的一種刑罰。在同犯罪的長期斗爭中證明,管制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刑罰方法。對于犯罪較輕,應當判刑,而又不必關押的犯罪分子,適用管制,放在群眾中監(jiān)督改造,可以少捕人,減輕國家負擔。
2.拘役
拘役是剝奪犯罪分子的短期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是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它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主刑,主要適用于罪行較輕,需要短期關押的犯罪分子。由于拘役把管制與有期徒刑從刑期上銜接起來,從而給人民法院處理那些罪行較輕、需要關押,但又不宜剝奪較長時間人身自由的犯罪分子,提供了適當的刑種。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國刑罰中適用最廣泛的一種刑罰方法。在本法分則中,凡規(guī)定有法定刑條文的,都規(guī)定了有期徒刑。由于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大,適用面寬,機動性大,既可以適用于較重的犯罪,也可以適用于較輕的犯罪,因而在審判實踐中,適用這一刑罰方法的比適用其他刑種的都多。
4.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是僅次于死刑的一種嚴厲的刑罰方法,是我國同危害國家安全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作斗爭的有效手段。有了無期徒刑,可以減少對死刑的適用。對于那些不必判處死刑,但判處有期徒刑又較輕的罪犯,適用于判處無期徒刑。無期徒刑也是徒刑的一種。它與有期徒刑都是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但兩者又有重大區(qū)別:無期徒刑是對終身自由的剝奪,有期徒刑則是剝奪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無期徒刑是重刑,適用范圍比有期徒刑窄,只適用于嚴重的犯罪。
5.死刑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方法,主要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包括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即死緩。死緩是死刑的一種執(zhí)行方法,不是獨立的刑種。
關于量刑與主刑的種類就如上所說。我國刑法中每個特殊罪民基本都規(guī)定了主刑的種類,只需要法官根據具體事實,考察犯罪分子動機、情節(jié)以及被害人是否有過錯等因素來量刑,但都不得違反上述的規(guī)定。律霸網還提供在線律師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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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畢健根律師,畢健根,男,大學本科學歷,法學學 士學位。先后取得張家口學院醫(yī)學專業(yè)、北京大學心理學專業(yè)、河北大學行政管理專業(yè)多專業(yè)學歷證書。現任河北耀鼎律師事務所執(zhí)行主任,專職律師。 畢律師篤行正義,愛好廣泛,少年就立志律師職業(yè),參加工作后長期研修法律專業(yè)知識,通過司法考試即辭去優(yōu)厚的待遇,從事專職律師工作。因擁有較強專業(yè)知識背景和豐富的工作經驗,加之具有極強的表達、溝通能力及獨到的邏輯分析能力和執(zhí)行力,參加工作以來,先后從事過醫(yī)療衛(wèi)生、企業(yè)生產管理、文化宣傳、市場營銷策劃以及企業(yè)高層管理工作,有著多領域的實踐歷練,并先后在文化 傳播公司、大型礦業(yè)公司及房地產公司擔任總經理助理、行政總監(jiān)、執(zhí)行副總經理、法律顧問等多崗位工作,具備豐富的人力資源知識和優(yōu)秀的團隊管理能力。律師執(zhí)業(yè)以來在訴訟方面擅長刑事案件的取保、辯護及處理各類公司合同糾紛,房地產建筑工程類糾紛及醫(yī)療糾紛、勞動爭議等案件。先后承辦了“李某涉嫌3800萬詐騙檢察院不予批捕取保案、林某涉嫌合同詐騙檢察院不予批捕取保后公安撤銷案件案,并成功辯護過黃某故意殺人案、王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案、宮某妨害公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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