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有權采取的偵查措施
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是行政執法機關,擔負著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重任。公安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職權有:
(1)、依法決定立案偵查和撤銷案件;
(2)、有權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鑒定、通緝、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和被害人等活動;
(3)、依法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等強制措施;
(4)、執行逮捕,并負責對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管;
(5)、對偵查終結的案件提出起訴意見;
(6)、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或者不起訴的決定要求復議或者提請復核;
(7)、對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執行、監督和考察。
經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為了查明案情必要時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偵查實驗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或者蓋章。
偵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六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對偵查實驗的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偵查實驗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偵查實驗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進行偵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
以上就是相關回答,法律賦予警察這么多的權利就是讓他們能夠很好的審理案件,警察可以依法決定立案偵查和撤銷案件,有權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鑒定、通緝、訊問犯罪嫌疑人,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想要找律師咨詢的話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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