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的管轄確定
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除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它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訴案件以外,其它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自訴,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經濟犯罪、重大集團犯罪和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
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刑事偵查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分工確定。
鐵路運輸法院專門管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鐵路運輸法院受理同級鐵路運輸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訴案件,由犯罪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一)車站、貨場、運輸指揮機構等鐵路工作區域發生的犯罪;
(二)針對鐵路線路、機車車輛、通訊、電力等鐵路設備、設施的犯罪;
(三)鐵路運輸企業職工在執行職務中發生的犯罪。
在列車上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后該列車最初??康能囌舅诘鼗蛘吣康牡氐蔫F路運輸法院管轄;但在國際列車上的犯罪,按照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定確定管轄,沒有協定的,由犯罪發生后該列車最初??康闹袊囌舅诘鼗蛘吣康牡氐蔫F路運輸法院管轄。
第三條下列涉及鐵路運輸、鐵路安全、鐵路財產的民事訴訟,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一)鐵路旅客和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糾紛;
(二)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和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
(三)國際鐵路聯運合同和鐵路運輸企業作為經營人的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四)代辦托運、包裝整理、倉儲保管、接取送達等鐵路運輸延伸服務合同糾紛;
(五)鐵路運輸企業在裝卸作業、線路維修等方面發生的委外勞務、承包等合同糾紛;
(六)與鐵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施工有關的合同糾紛;
(七)鐵路設備、設施的采購、安裝、加工承攬、維護、服務等合同糾紛;
(八)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九)違反鐵路安全保護法律、法規,造成鐵路線路、機車車輛、安全保障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害的侵權糾紛;
(十)因鐵路建設及鐵路運輸引起的環境污染侵權糾紛;
(十一)對鐵路運輸企業財產權屬發生爭議的糾紛。
上述的內容就是小編對“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的管轄確定,鐵路運輸法院專門管轄,鐵路運輸法院專門管轄”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鐵路運輸產生糾紛時,一般由鐵路運輸法院受理。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行政處罰案件多長時間應當立案
2020-12-09開發商抵押給銀行的房產能賣嗎
2021-02-19違法行為人居住地管轄是怎么規定的
2021-03-13愿意離婚但不愿意分割財產怎么辦
2020-11-29離婚后女方贍養費標準是什么
2020-12-26房屋繼承公證有哪些程序
2021-01-30民事訴訟是要刑事案件完結之后才能受理嗎
2021-02-20什么是房產調查
2020-11-29勞務外包營改增如何繳納
2020-11-20勞務外包工傷責任如何擔責
2021-01-10意外傷害險的賠與不賠
2020-11-30理財保險的三大誤區如何避免
2021-03-01投保人代替被保險人簽名這份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2021-01-20化名保單有沒有效
2021-01-12哪些機動車保險中會有免賠率
2021-03-14保險合同能否查封
2021-01-01拼車一族該如何購買有效的保險
2021-02-22保險監管的必要性是什么
2020-12-25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2020-12-07經紀人公司 Broerage Agency
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