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是否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由該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進行監督執行。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假釋在我國刑法中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地適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復歸社會、有利于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一條【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第八十四條【假釋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假釋考驗期多久
假釋的考驗期與犯罪分子沒有執行完畢的剩下的刑期相同。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由該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進行監督執行。
在假釋考驗期內,如果犯罪分子再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將犯罪分子收監執行,將原來沒有執行的刑罰與對新罪所處的刑罰,按照數罪并罰的規定,重新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如果犯罪分子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但還沒有構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向原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假釋的建議,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的,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送到原來執行的監獄收監。如果沒有發生上述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由公安機關向犯罪分子和當地群眾、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公開宣告假釋期滿。
假釋和減刑有什么不同
1.假釋作為一種刑事獎勵,同樣可以激勵罪犯改造。對犯罪人來說,假釋減輕了刑罰強度,可以實現提前釋放的目的,因此它同樣可以達到激勵罪犯自覺改造的效果。假釋制度之所以能成為一項國際性的刑事司法制度,且歷經百余年而仍然保持著強大的生命力,與其自身所具有的激勵功能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實踐證明,假釋對于無期徒刑和中長期有期徒刑的罪犯有著更大的激勵作用。
2.假釋可起到過渡、緩沖作用,有利于預防犯罪。罪犯經過減刑釋放回歸社會后就是完全自由的公民了,國家機關不能對其采取任何強制性的約束措施。假釋的罪犯被釋放后將被納入社區矯正范圍,在執行機關的監督管理下,在社會上服刑并自我改造。假釋可使罪犯從完全監禁的不自由狀態,到假釋考驗期內的半自由狀態,再到刑滿后的完全自由狀態。這樣可以避免罪犯被減刑后直接釋放到社會,缺乏逐步適應社會的過渡、緩沖期間,導致罪犯缺乏約束,而重新違法犯罪。
3.假釋基本不會破壞我國應然的整體刑罰結構。如果實踐中減少減刑的適用,做到假釋適用的經常化,生刑過輕的問題就會逐漸改善,刑罰結構會逐漸趨向合理。
4.假釋不會損害法院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假釋沒有改變法院生效刑事裁判宣告的刑期,而只是改變刑罰執行方式,對于罪犯來說,懲罰仍然在延續,因此假釋一般不會損害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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