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本條是對被撤銷或者注銷商標管理的規定。根據本法的有關規定,對于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以及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等行為,商標局可以撤銷其注冊商標;對于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寬展期已過仍未提出申請續展注冊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注銷。無論是撤銷注冊商標還是注銷注冊商標,其后果都是商標注冊人失去該商標專用權,不再受法律保護。因商標注冊人不遵守注冊商標使用的規定而被撤銷的注冊商標,或者是因注冊有效期滿未續展而被注銷的商標,其商標專用權已經消滅,但是為了防止發生商品出處的混淆,本條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這樣規定并不是仍要保護已被撤銷或注銷的商標的權利,而是完全為了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會和損失。
我們知道,在注冊商標中,當一些商標被撤銷或注銷時,由于商品本身的周轉期較長和商標聲譽在消費者中的影響較大,商標專用權終止時,并不等于該商標在市場上或消費者中徹底消失,原商標注冊人生產的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并不能立即退出市場,在流通領域還會存在一定時期。因此,如果立刻核準其他人注冊與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就有可能使市場上同時出現帶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商品,從而可能造成消費者的誤認、誤購。正是為了防止出現這種情況,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對這些已被撤銷或注銷的商標,也要加強管理,避免市場上出現混同商標,發生商品出處的混淆。為此,本條規定了一年的過渡期。在這個過渡期內,不核準他人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注冊申請。過渡期后,原來帶有注冊商標的剩余商品應當基本上已銷售完畢,商標局就可以對這樣的申請核準了。需要注意的是,如被撤銷的注冊商標是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則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因為這種情況下被撤銷的注冊商標自身已連續三年沒有使用,故而市場上應當不會有帶這種商標的商品的流通,也就不會產生消費者的誤認、誤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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