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人什么情況下免除處罰
《刑法》第37條規定了免予刑事處罰與非刑罰措施,其前提是“犯罪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即免除處罰針對的是犯罪、免除的是刑罰。
而《刑訴法》列舉的6種不追訴情形均應視為無罪。其中,第1種情形“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與刑法第13條的但書一致;第6種情形“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法律排除了刑法,刑事責任包括刑罰和非刑罰,即不用承擔任何刑事法律后果。可見,免除處罰與法定不追訴有著罪與非罪的本質區別。
實踐中,司法機關常常將行賄的免除處罰誤認為第1種或者第6種情形,并以刑訴法第15條為依據,偵查機關不立案或者撤銷案件;公訴機關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法院作出無罪判決。上述做法實際上是混淆了免除處罰與法定不追訴。正確的做法是:偵查機關應根據刑訴法第107條立案偵查;公訴機關應根據刑訴法第173條第2款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法院根據刑訴法第195條第1項作出有罪判決。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他人行賄所涉及到的金額比較輕微認定不構成犯罪,在這個時候就會免除處罰,雖然會免除處罰,但是是已經構成了犯罪的,這個時候也會產生案底。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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