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不立案檢察院是否可以管
檢察院有立案監督權,可以管。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這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進行立案監督的法律依據。被害人請求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監督,不僅有利于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有助于實現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能。
哪些案件由公安局立案
犯罪是對社會秩序、公共安全的最嚴重侵犯,公安機關正是國家的治安保衛機關,肩負著維護社會秩序、保衛公共安全的責任。另一方面,公安機關具有同犯罪作斗爭的豐富經驗和必要的專門偵查手段、資源,亦使得其能夠擔負起偵查絕大多數案件的重任。因此,相對于檢察院和法院,公安局立案管轄的案件一般來說是最多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規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經過偵查的自訴案件;
(2)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3)由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4)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
(5)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六機關《規定》,涉稅案件、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由公安機關管轄,人民檢察院不應受理;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不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另外,對于自訴案件的第二類,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人民法院認為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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