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是商標禁用標志
一、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可識別性是商標的基本特征。生產經營者通過商標推介自己的商品和服務,消費者通過商標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商品和服務。如果商標不具有顯著特征,就無法實現商標的功能,也就不成其為商標。
二、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商標的可識別性。因為將本條所列標志作為商標注冊,缺乏顯著性,無法將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商品和服務區別開來。如“茶壺”是一種茶具的通用名稱,用它作商標,缺乏顯著性,消費者無法通過這一商標分辨“茶壺”是由哪一家企業生產的。此外,如果允許用本條所列標志注冊商標,獨占使用,對其他生產同類商品的生產經營者是不公平的。
商標顯著性的取得有兩種途徑:
一是通過對商標構成要素的精心設計,使商標具有顯著性;
二是通過使用得到公眾認同,使商標產生顯著性。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明確了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同時也彌補了過去通過使用產生顯著性而不能得到注冊保護的缺憾,對加強我國商標注冊管理,維護公平競爭,鼓勵企業創名牌,將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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