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人民法院審判是否能給人定罪
不可以。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沒有經過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也就是說,法院是惟一可以對一個公民或者單位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審理后,作出是否有罪判決的地方。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個人都無權行使審判權。即使一個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被公安或者檢察機關拘留或者逮捕,但未經人民法院審判,也不能任意作出有罪的結論。是否有罪或者需要負什么樣的刑事責任,只能由人民法院審判后決定。
一個人是否犯了罪,要有確實的證據來證明。但是在案件偵查階段,由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取得的證據,也還不能判斷其有罪,在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以前,將實施犯罪的人稱為犯罪嫌疑人,起訴到人民法院以后稱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罪犯,只是涉嫌犯罪。最終,還要通過人民法院對案件整個過程進行全面的審理,包括對證據的認定,被告人還可以獲得辯護,并作最后的陳述等等,人民法院還要經過慎重的合議,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作出判決。對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是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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