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的商品有免責的情況嗎
有。
(一)銷售不知道是商標侵權的商品
在現實生活中,“不知道”包括“的確不知道”和“應當不知道”兩種情形,只要行為人具備其中之一,就可認定為“不知道”。認定“不知道”情形,不能僅憑行為人的口供,應結合整個案情尤其是侵權商品的來源、價格、交易憑證、合同及行為人應盡的注意義務等客觀事實進行綜合評判。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并不知道所銷售的商品屬于商標侵權商品的,應依法免除其行政和民事責任。
“不知道”的反義為“明知”。參照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公平交易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協調管理司2002年第一次工作聯席會議紀要第四條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關于銷售商標侵權商品“明知”情形的判定標準,筆者認為,對行為人銷售商標侵權商品的“不知道”情形可據此反向推論,即行為人銷售商標侵權商品時沒有下列9種情形的,應該視為“不知道”。
1、知道銷售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被涂改、調換或者覆蓋的;
2、因銷售商標侵權商品受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商品的;
3、事先已得到通知或被警告,拒不改正的;
4、有意采取不正當進貨渠道,且價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
5、在發票、賬目等會計憑證上弄虛作假的;
6、大規模經銷商標侵權商品的;
7、案發后轉移、銷毀物證,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的;
8、偽造、涂改商標注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涂改的;
9、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商標侵權商品的情形。
(二)銷售的商標侵權商品屬于合法取得的情形
1、經銷商進貨時履行了法定的檢查驗收義務。
2、經銷商進貨時根據日常生活、經營的基本經驗履行了應盡的注意義務。如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商品的外觀特征與包裝、裝潢,發現疑點時對供貨商進行質詢并要求其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索要并保存了商品交易憑證等。
3、經營國家專營專賣的商品,采取法定的進貨渠道。
(三)經銷商說明商標侵權商品提供者時應反映的基本信息
經銷商銷售侵權商品被執法機關查處時,應根據法定要求和日常生活、經營中應盡的注意義務,如實說明供貨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外貌特征等個人信息或供貨人的企業名稱、辦公地址、經營地址、侵權商品的存貨地址與數量等經營信息,必要時還應提供對方購銷侵權商品的時間、對象與方式,經常居住地地址、社會關系等信息,以便執法機關及時查清案情,制止侵權危害繼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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