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思想認識差、不深化,觀念陳舊。工作中,偵查監督干警認識不盡一致,執法理念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認為偵查監督部門只要堅持"三個基本"把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案件核實,不枉不縱就行了,無須談什么立案監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監督別人怕傷了和氣,影響公檢關系;人手少、案件多、任務重,立案監督顧不上等陳舊觀念和片面認識,沒有用現代執法理念去工作。
三是輿論宣傳不到位,力度不夠。在現實生活中,有相當一部分人不了解檢察機關的性質,任務與職權范圍。當事人即是有了冤枉,自認為公、檢都是一回事,公安不管的事檢察院也不會管。因此,使許多該立案而未立案的、該受到刑事處罰而未受到處罰者逍遙法外,繼續危害社會。
四是取證難、調卷難,勞時費力。實踐證明,刑事立案監督案件,大都是時間較長,線索一經發現,往往是時過境遷。取證困難,勞時費力,加之公檢兩家在立案監督工作中,沒有明確的具體規定或制度,直接調整審閱原始證據又于法無據,致使立案監督工作"騎虎難下",既怕放縱罪犯,又無法調查取證,很難深入實際工作。
五是監督面狹窄、困難多,束手無策。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的范圍只能是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未立案的行為。但是由于這一狹窄的范圍,使刑事立案監督工作困難重重,不能全方位開展刑事立案監督工作。
六是對象單一性、易"較勁",偵監對立。工作中,當事人到檢察機關的控告、申訴和舉報,全都是指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并未涉及其他部門。公檢兩家往往爭議大、各持己見,各自為正。
七是案源渠道少、范圍少,"等米下鍋"。據了解,我院辦理的立案監督案件,多數是由當事人控告、申訴和舉報,或者是從審查批捕工作中發現,這種單一的渠道,直接影響刑事立案監督工作正常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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