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的處罰
《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第一款是關于對教唆他人犯罪的人處罰原則和從重處罰情節的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在罪犯分類中稱“教唆犯”。根據本款的規定,對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指教唆犯罪的人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對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即在實行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由于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及教唆的程度不同,對完成所教唆的犯罪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規定“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處罰;起次要作用的,按從犯處罰。由于未成年人經歷少,思想尚未成熟,容易被教唆,其教唆行為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規定對“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
2、第二款是關于對教唆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謂“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教唆犯的教唆,對被教唆人沒有起到促成犯意,實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沒有實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沒有實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為沒有造成直接的犯罪結果;二是被教唆人沒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不論哪一種情況,都是教唆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由于被教唆人沒有實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要小,因此,本款規定對于上述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里規定“可以”,是因為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實際情況復雜,對于教唆犯不能一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從輕或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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