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廣州法院對一批職務犯罪案件進行了集中宣判。宣判的21起案件中,除去冼村7件案件因被告人身份系非國家工作人員,以及一件行賄案因法定刑幅度原因而在五年以下量刑外,幾乎所有案件都處于五年以上的重刑,還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即使在區法院宣判的數額較小、情況較輕的職務犯罪案件中,也有多人被判處五年甚至十年以上徒刑,而緩刑的適用率大大降低。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在這一要求下,司法機關堅持對職務犯罪案件的審判做到當嚴必嚴,決不手軟,同時嚴格把握量刑幅度,加大財產刑適用力度,嚴格控制緩刑適用。2011年,杭州市原副市長許*永、蘇州市原副市長姜*杰因嚴重職務犯罪被執行死刑。此后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談及這兩起案件時指出,法院堅決依法從嚴懲處嚴重職務犯罪,保持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對于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的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判處死刑,絕不手軟。盡管從“少殺”、“慎殺”逐步過渡到“不殺”,堪稱世界潮流,但對于職務犯罪、經濟犯罪不適用死刑,恐怕只是一些人一廂情愿的幻覺。
量刑不平衡一直是制約我國司法公正的瓶頸,據有關資料顯示,在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量刑和數額不平衡的現象比較突出,對于個別相似的案情和涉案金額,各省在量刑結果上存在著較大差距。職務犯罪的審理,在寬嚴相濟的同時更要在“嚴”上下功夫。這里所說的嚴,倒不是一味的嚴打,最高法表態“堅決判處死刑,絕不手軟”的同時,仍然強調“依法”二字,這意味著哪怕打擊貪腐也不能丟掉程序正義。“嚴”主要是嚴把法律關,嚴把量刑關,嚴把責任關,不能也不應在處理職務犯罪上失之于寬,因為寬容意味著放任,寬容意味著不負責任,也不利于警示后來者。
10日宣判的21個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司法機關厘清量刑幅度標準的努力,同時,集中宣判會給社會帶來必要的震懾力。曾有貪腐官員在獄中提出建議:“如果可能的話,讓領導干部都到監獄呆上一段時間,嘗嘗失去自由的滋味,腐敗現象可能就會少多了。”建議未必可行,但不失為警示教育一個直觀生動的表達。
外因是變化的條件,內因是變化的根據。外因通過內因起作用。職務犯罪產生的根本原因還是一些公職人員在思想上出現了變異,也就是內因起決定性的作用。如果自身本質未變,把持得住,內因不起變化,那么,任憑外因作用影響如何巨大,想必也不至于成為致命之舉。在懲治貪腐的過程中司法所應起到的作用就是統一量刑,什么樣的罪犯適用什么樣的刑罰應有清晰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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