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偵查的種類有哪些
(一)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0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二)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1、補充偵查的形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2、補充偵查的期限和次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3款的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
3、經過一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3條的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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