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信用卡詐騙罪有哪些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同時侵犯了國家對金融活動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分子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政府間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行為的具體形式:(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行為。即用依照真信用卡而非法制造的假信用卡購買商品,提取現金或者接受使用信用卡進行支付結算的各種服務,進行詐騙財物的行為。(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行為。即使用因法定的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包括超過有效使用期限、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中途停止使用并交回發卡機構,因掛失而生效的信用卡等,進行詐騙財物的行為。(3)冒用分人信用卡的行為。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4)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行為。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司法實踐中應注意惡意透支與癢意透支的區別,惡意透支是為了將透支款非法占有,根本就不想償還或者也無力償還,表現為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透支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潛逃、隱瞞身份,以逃避還款責任;而癢意透支是為了先用后還,屆時還本付息,故前者為犯罪行為,后者為合法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并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三、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信用卡詐騙罪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首先偽造信用卡,然后又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在此情況下,行為人偽造信用卡構成偽造、變造金融證罪;行為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兩罪形成牽連關系,應擇一重罪進行處罰。根據刑法規定,兩罪法定刑相同,應以牽連犯中的結果行為,即以信用卡詐騙罪處罰。
四、信用卡詐騙罪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典第196條的規定,犯信用卡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和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什么是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二、信用卡詐騙罪有哪些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同時侵犯了國家對金融活動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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