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罪量刑有什么標準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販賣鴉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以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以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以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以下,咖啡因五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數(shù)量相當毒品的,在四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根據(jù)毒品犯罪次數(shù)、毒品數(shù)量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yīng)的刑罰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數(shù)量相當毒品的,增加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增加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三個月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販賣鴉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數(shù)量相當毒品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毒品犯罪的數(shù)量未達到前款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國家工作人員販賣毒品的;在戒毒監(jiān)管場所販賣毒品的;毒品犯罪數(shù)量接近前款標準且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三次以上販毒的;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根據(jù)毒品犯罪次數(shù)、人次、毒品數(shù)量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yīng)的刑罰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數(shù)量相當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
(3)每增加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三次以上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販賣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根據(jù)毒品犯罪次數(shù)、人次、毒品數(shù)量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yīng)的刑罰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數(shù)量相當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二十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三次以上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
販賣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達到數(shù)量大起點的;販賣**集團的首要分子;武裝掩護販賣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依照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販賣鴉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相當數(shù)量毒品的;國家工作人員販賣毒品的;在戒毒監(jiān)管場所販賣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三次以上販毒的;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4)毒品再犯,增加基準刑的10%-30%,同時構(gòu)成累犯的,增加基準刑的20%-40%;
(5)組織、利用、教唆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販賣毒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從寬處罰:
(1)受雇運輸毒品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存在數(shù)量引誘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對于以販養(yǎng)吸的被告人,其被查獲的毒品數(shù)量應(yīng)認定為販賣毒品的數(shù)量,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5)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目前常見的毒品包括冰毒、海洛因、可卡因等等,而要是行為人販賣的毒品種類不同,那么意味著量刑也會不一樣。而在實際進行處罰的時候,往往還要參考販毒的數(sh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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