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在以社會危害性為標準界定犯罪的同時,還規定了大量的法定量刑情節,即刑法明文規定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的情節。此外,還有刑法未作明文規定,根據立法精神與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在量刑時酌情考慮的情節,即酌定量刑情節。重大立功表現就是重要的法定量刑情節之一,其功能主要是在量刑階段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同時,對行為人因重大立功情節的介入而導致的人身危險性的變化,進行全面考量并決定是否對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17日出臺了《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第七條明確了“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范圍,即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
鄭某的立功就屬于上面第五種情況,即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鄭在取保候審期間,即1994年10月,在公安機關偵破一件罕見的文物大案山窮水盡之際,積極施以援手,遠赴廣州、香港,費盡周折找到司馬光家祠被盜頭像,并自己出資8萬港元將其從香港買回,完好無損地交給公安機關。
鄭某以“戴罪”身份積極尋寶并完璧歸趙,既對國家具有重大貢獻,又表現了他作為一個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已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減小。因此,山西省高院對該重大立功情節予以認可,并對其本來罪該處死的犯罪行為減輕判處為無期徒刑,應是公正合理的。
鄭某一方面盜掘古墓,罪行累累。另一方面,這個掘墓大盜又是村人眼中的“好孩子”,他不但出巨資修路架橋,而且一旦得知哪家哪戶經濟困難,便會送去錢財,少則幾百,多則上千。這兩方面構成鄭某無視國法又善待鄉人的糊涂人生,也展現了一個犯罪分子的復雜人格。特別是其千方百計協助公安機關找回司馬光家祠被盜頭像的行為,更是對國家的重大貢獻,充分表現出其人性的良知,我們也可基此作出一個判斷:他還可以挽救。可見,我國刑法關于立功表現的規定,既是對刑法效益和國家利益的有利規定,也為犯罪分子架起了一座自救的金橋,無論是從刑法學原理,還是從實現刑法本身的目的來說,都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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