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構成搶奪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搶奪數額達到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搶奪數額達到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搶奪數額達到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搶奪數額達到較大的,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搶奪數額達到巨大的,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搶奪數額達到特別巨大的,每增加一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重傷或者自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一人死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
(1)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為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一年內搶奪三次的;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以上十種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搶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3)多次搶奪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基準刑:
(1)確因生活、學習、治病急需而搶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案發前自動將贓物歸還被害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綜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的貴陽搶奪罪量刑標準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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