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開庭前如果認同了律師的有罪辯護思路,當庭卻突然拒不認罪的,律師是無論如何也不能繼續做有罪辯護的。否則,律師就無法維護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更背離了律師應盡的忠誠義務。這是因為,與被告人突然認罪的情形不同,被告人一旦突然不認罪,就等于否定了原來與律師達成的有罪辯護之共識,而重新開始行使無罪辯護權。律師假如不與被告人溝通,而以所謂的“獨立辯護”為由,繼續向法庭做有罪辯護,那么,這就造成律師的有罪辯護抵消了被告人無罪辯護的結果。在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上,律師站在檢察官的立場上,與自己的委托人發生直接的對立和沖突,這難道不是對委托人利益的嚴重背離嗎?這難道不屬于變相出賣委托人利益的舉動嗎?
司法實踐中屢有一些從事法律援助的律師,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情況下而從事有罪辯護活動的情形。這些律師作此選擇確實事出有因,他們畢竟不是被告人委托的律師,而是經司法機關指定而參與訴訟過程的律師,也沒有取得被告人的訴訟費用。但即便如此,律師也應忠誠于被告人的利益,而不能從事也不利于甚至有害于被告人的訴訟行動,否則,被告人也是有權拒絕這樣的“法律援助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至于那些通過被告人的聘請而參與訴訟活動的律師,就更沒有理由作此不明智的選擇了。
面對被告人當庭突然不認罪的情況,律師同樣應當申請法庭進行短暫休庭,與被告人進行協商和溝通。律師應當訊問被告人當庭突然不認罪的原因和真實想法,告知這樣做的法律后果,提醒他這樣不認罪不僅難以說服法庭作出無罪判決,反而會導致量刑辯護機會的喪失。經過這樣的善意提醒和告誡,假如被告人改變主意,并同意律師繼續做有罪辯護的,律師當然可以繼續做有罪辯護;假如被告人固執己見,繼續選擇不認罪,并明確反對律師繼續做有罪辯護的,那么,律師只能要么改變自己的辯護思路,要么退出案件的辯護工作。最不負責任的做法就是不理會被告人的反對,若無其事地繼續堅持有罪辯護的立場。這是對被告人利益的最大蔑視,既不會得到被告人的尊重和信任,也背離了基本的職業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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