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地報批前 程序是怎樣的?
關于征地報批前的工作程序
(一)征地告知。在征地報批前,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征地告知書》的形式告知被征地 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同時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征地告知書》應當在擬征土地所在 地的村、組內張貼。征地按規定告知后,應當填寫《征地告知書送達證明》。征地告知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的青苗,搶建或突擊裝 修的地上附著物,征地時不予補償。
(二)征地調查確認。在征地告知后,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和數量等, 據實填寫《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以及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應對調查結果予以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作為制定征地補償安 置方案的依據,不作為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或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是否同意征地的憑證。
(三)組織征地聽證。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就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 規定》組織聽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聽證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可 在《征地告知書送達證明》備注欄內書面記載,由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綜上所述,因為土地不僅是公民的必要財產還在價值金額上占據了很大的分量,所以政府在征地的時候肯定會遇到公民不愿意或者不配合的情況,此時就需要政府完成相關的報批前程序與公民在聽證會上進行協商聽取他們的建議后再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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