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建立夫妻關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定本罪時,主要應注意區分本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有一些由于特殊原因引起的重婚行為,如遭受自然災害外出謀生而重婚的,因配偶長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難又與他人結婚的,被拐賣后再婚的等,因為這些重婚者的主觀惡性較小,所以,可不以重婚罪論。通奸或者非法同居行為,如沒有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不能構成重婚罪。
根據刑法第258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具體而言分為二類人:一是重婚者。所謂“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是指本人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具體表現為:第一,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如果行為人認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與第三人結婚的,不構成本罪。第二,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如果無配偶的人受到有配偶的人的欺騙,誤認為對方沒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無配偶的人可不構成本罪,而由有配偶的人單獨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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