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綁架罪的結合犯的處罰結合犯,是指兩個以上獨立而罪名不同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分則的規定結合而成一種新罪的犯罪形態。其特征是:
1.必須是數個獨立的具體犯罪的結合。所謂獨立的具體犯罪,是指數個行為均為刑法分則規定的罪名不同的犯罪。
2.必須是數個獨立的具體犯罪結合成為一個新罪。
3.數罪的結合基于刑法分則的規定。至于規定的方式,可以是明文規定,即明示的結合犯,也可以是默示的結合犯。所以,行為人實施綁架致人重傷、死亡結果的發生有時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結果,而是綁架行為的連帶行為,這種嚴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為人主觀上的兩種獨立的犯意,也非兩個獨立行為,刑法理論上稱之為想象競合犯,即行為人出于一個故意,實施一種行為綁架毆打致人重傷或死亡。
結果觸犯數個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數罪而不是實質數罪,應當擇一重罪處斷,以綁架罪結果犯量刑處罰。因為重傷或死亡作為綁架罪判處死刑的法定情節,作為包容犯可作綁架情節從重處罰。綁架殺害人質后又劫取財物。綁架殺害人質定綁架罪無疑,那么人質被害后,犯罪行為人劫走財錢是否應當作為綁架罪從重量刑情節考慮?抑或是一個獨立的罪名?筆者認為,犯罪行為人殺人又劫財是出于兩個犯意和兩個行為,結果觸犯二個罪名,應當以綁架罪和并處。
二、綁架罪的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后,由于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
2、由于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采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嚴格掌握適用的條件。綁架他人后,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被綁架罪所包容,不單獨定罪。
如實施強奸等行為的,則應實行數罪并罰。綁架罪結合犯的情形還是比較少的,但綁架罪的結合犯都是按照綁架罪從重處罰。所以,律霸網小編建議受害人一定要順從綁架犯,不要太大的反抗,等脫困后讓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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