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后,以“逃避繳納稅款罪”取代了原來的“偷稅罪”。“偷稅”將不再作為一個刑法概念存在,從而更科學、更全面。這也體現了中國法治的進步。
修改后的《刑法》第201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在司法實踐中,介紹賄賂的未遂形態與既遂形態一樣,也時有其他行為伴隨產生。這主要表現為行為人在介紹賄賂的同時或之后,又接受行賄人委托而代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對此,有人把它作為介紹賄賂行為的通常表現來表述,直接定性為介紹賄賂。筆者認為這種行為應當為行賄的共犯:
1.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是行賄的實行行為,即行賄行為。
2.介紹賄賂人在接受委托人代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過程中,不僅與委托人形成了行賄的共同犯意,而且賄賂未遂中應區分伴隨的行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介紹賄賂的未遂形態與既遂形態一樣,也時有其他行為伴隨產生。這主要表現為行為人在介紹賄賂的同時或之后,又接受行賄人委托而代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對此,有人把它作為介紹賄賂行為的通常表現來表述,直接定性為介紹賄賂。筆者認為這種行為應當為行賄的共犯:
1.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是行賄的實行行為,即行賄行為。
2.介紹賄賂人在接受委托人代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過程中,不僅與委托人形成了行賄的共同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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