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牽連犯的概念
例如為了詐騙而偽造公文,該詐騙行為構成了詐騙罪,其方法行為則構成了偽造公文罪,是牽連罪。又如,盜竊一支手槍后又把它私藏起來,該盜竊槍支罪,其結果行為又構成了私藏槍支罪。
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情況。
(二)牽連犯的構成
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牽連犯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危害行為,這是構成牽犯的前提條件。行為人只有實施了數個行為才有可能構成牽連犯。如果只實施了一個行為,無法形成行為之間的牽連關系。例如,某犯罪分子拎包盜竊,把一個軍人的手提包給拎走了,打開一看,手提包里有一支手槍。對此如何處理呢?有人認為這是牽連犯,是盜竊的結果觸犯了盜竊槍支罪。我們認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關鍵就是這里只有一個行為,不存在牽連的可能。
2、牽連犯的數個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系。所謂牽連關系,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數個行為之間具有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關系。也就是說,行為人的數個行為分別表現為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并互相依存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3、牽連犯的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的罪名,這是牽連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確定牽連犯的標志。牽連犯具有兩個以上的危害行為,是事實上的關系;牽連犯觸犯兩個以上的罪名,是法律上的關系。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只觸犯一個罪名,那就不是牽連犯。
(三)牽連犯的處理
在刑法理論上,牽連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實行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也就是說,對牽連犯應當采用吸收的原則,按照數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論處,即在該罪所規定的法定刑范圍內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刑法和司法解釋明文規定實行并罰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不結案可以傷殘鑒定嗎
2021-01-01關于企業改制的司法解釋
2020-12-09老百姓能告法院嗎
2021-02-21行政訴訟法幾幾年頒布
2021-03-10怎么確定選票是否有效
2021-01-31商標續展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2-11出了交通事故,有責任認定書會扣分嗎
2021-02-20交通事故復核失敗怎么辦
2020-12-07借款糾紛可否執行股權
2021-03-17購房合同上寫的兩個人名字,辦房產證必須都有嗎
2020-12-13發錄用通知的注意事項
2021-01-19老人購買壽險應注意什么問題
2021-02-21人壽保險金給付方式有幾種,哪些人可以領取保險金
2021-02-17定期人壽保險是怎么進行理賠的
2021-02-12工傷意外險理賠多少錢
2020-12-07平安意外險理賠時間需要多久
2020-12-12意外險保障范圍
2021-02-09建筑工程保險的性質及其特點有哪些
2021-01-16怎么避免保險合同糾紛
2021-02-01某業主與保險公司所訂立的保險合同效力是如何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