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期間發現漏罪怎么處理
漏罪的刑罰方法,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采用“先并后減”的方法。前提條件是:一是必須在“判決宣告并已發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漏罪。而不是判決宣告后不必待判決生效即時適用。我國刑法第70條的“判決宣告以后”的立法本意實指判決宣告并已發生法律效力以后。
《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的刑事再審案件,如果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時,人民法院不能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或者變更起訴。因為一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法院就有可能據此依法作出裁判,而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后作出的裁判是終審的裁判,既不能上訴也不能按二審程序抗訴,這就會影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事實上,按二審程序進行再審的過程中發現漏罪,說明原審事實不清,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后,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裁定撤銷原審裁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以上就是關于漏罪的法律規定,事實上對于漏罪并沒有完全統一的方案執行,法律界對些也有諸多爭議,對于漏罪的判決也是分情況的,不同類型的漏罪不同的方案執行。目前并沒有唯一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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