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不出警,該怎么辦
110在接到公民有人身危難的報警時有及時出警救助的義務。我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span>
對接報的符合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范圍中的重大案(事)件,應當根據警情的性質、事態規模、緊急程度,及時報告分管負責人,并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迅速派警處置。
由此可見,公安機關負有立即處理刑事案件報警的責任。如果110沒有出警,則屬于行政不作為,公安機關要承擔行政違法的責任。對于具體在多長時間之內到達案件現場,我國并無統一規定,而是由地方有關行政規章確定。
您可查詢您所在地方有關110接處警的時限規定。如110出警超過了時限規定,公安機關可能負有拖延作為的責任。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公安機關行政行為違法,并可要求公安機關向您賠償損失。
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之一。
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范、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游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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