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縣質監局根據省質監局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劃,對該縣某指接板廠生產的指接材進行了監督抽樣,經法定質檢機構檢驗,質量不符合《指接材非結構用》(GB/T21140-2007)國家標準的規定要求,被判為不合格品。某縣質監局遂依照《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定的程序,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作出給予某指接板廠生產不合格指接材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計6.4萬元的行政處罰,并依法進行了行政處罰告知。
該企業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認為自己是小微企業,經濟效益欠佳,處以2倍的罰款,實在難以承受,但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完全認可,并積極整改,希望減輕處罰,遂以企業經濟困難為由請求減輕處罰。某縣質監局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同意減輕對某指接板廠的處罰,直接下達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予以執行結案。
[分析]
質監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經常遇到企業要求減輕處罰的情況,這也是我們在執法過程當中無法避免的實際問題。面對企業請求減輕處罰的要求,質監部門該如何依法處理?筆者認為本案例當中存在以下主要問題:一是某指接板廠請求減輕處罰的理由是否成立?二是某指接板廠請求減輕處罰的申請屬于什么性質的法律文書?三是某縣質監局的做法是否合適?
筆者就此談幾點個人看法:
第一個問題——某指接板廠應以什么理由請求某縣質監局減輕對其的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也就是說,依法減輕對當事人的處罰是有條件的,只有當事人在符合上述四種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之一時,行政執法機關才能依法從輕或減輕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很顯然,“經濟困難”并不包含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四種情形之中。所以,某指接板廠以經濟困難為由向某縣質監局請求減輕對其的行政處罰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第二個問題——某指接板廠請求減輕對其處罰的申請屬什么法律性質的行為?我們知道,減輕處罰是有很多方式的,比如處罰種類減輕,由停產停業減輕為不停產停業,由吊銷許可證減輕為罰款等等。而最通常的做法就是減輕罰款,而減輕罰款又屬于是改變了處罰幅度。根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案件審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案審委改變原認定的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或者處罰種類及幅度的,應當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本案例中某縣質監局同意某指接板廠請求減輕對其處罰的申請,處罰金額由原來的6.4萬元減為3萬元,處罰幅度發生了重大改變,某縣質監局按規定要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此時,某指接板廠請求減輕對其處罰的《申請書》就相當于《陳述申辯書》,請求減輕處罰的理由就相當于其提出的申辯事實及理由。由此,某縣質監局在接到某指接板廠請求減輕對其處罰的申請書后,應當按照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案件審理的“復核程序”進行復核處理。
第三個問題——某縣質監局的做法是否合適,該如何處理?某縣質監局收到某指接板廠的以經濟困難為由請求減輕處罰的申請,雖然有各方面的原因,但還是直接同意了對其減輕處罰。某縣質監局的做法是不合適的,尤其是不按照規定的復核程序進行減輕對某指接板廠的行政處罰。正確的做法應該是:某縣質監局明確告知某指接板廠“經濟困難”是不能作為減輕對其處罰的理由,只能作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執行時需要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的條件。并及時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送達。如果某指接板廠是以企業積極整改、主動減輕違法后果等為理由,請求減輕對其行政處罰,則某縣質監局在收到請求減輕對其行政處罰的《申請書》后,要把《申請書》視作《陳述申辯書》,組織案審辦對案件進行復核,核實某指接板廠是否積極整改、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等事實,然后按照《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案件審理規定》第十六、十七條的相關規定,由案審委再次召開案審會,重新審理該案件,并根據審理情況,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啟示]
有權不能任性。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處罰,質監部門是依法享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但該處罰多少,應該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幅度之內進行裁量,而不能隨意裁量。尤其是當事人請求減輕處罰時,更應該慎重,要組織人員核查減輕處罰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若符合減輕處罰的規定條件,也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減輕處罰的復核程序依法進行,千萬不要隨心所欲,隨意減免處罰,以免因瀆職而受到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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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楊余娜律師(聯系13282211144),寧波本地人,2011年8月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曾在寧波市**區人民法院和寧波市公安局**分局工作多年,現為浙江共業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業務專攻方向:刑事、民商事(含民間借貸、買賣合同、債權債務、婚姻繼承、交通事故、工傷賠償等多方面的案件)、企業法律顧問。楊余娜律師受過專業性法學專業教育,對所承辦的案件一絲不茍,認真負責。對于刑事案件,楊余娜律師利用多年的公安工作經驗和資源,根據不同案件情形針對性提出有利辯護或策略。對于民商事案件,楊余娜律師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法院實踐工作經驗,根據不同案件事實和證據尋找突破點,最大程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楊余娜律師業余研究風水,發現通常來找律師的當事人,均在一定程度上受住宅或辦公樓風水、面相或八字等困擾或影響,可通過一定方式化煞、補喜用神等方式增加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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