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減輕處罰的條件有哪些
具備下列條件,應當減輕處罰:
1、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依刑法規定,具有“應當減輕處罰”功能的情節有:⑴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犯;⑵防衛過當;⑶避險過當;⑷中止犯;⑸從犯;⑹脅從犯;⑺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現的。
2、法定酌定減輕處罰情節。依《刑法》規定,具有“可以減輕處罰”功能的情節有:⑴在國外犯罪已在外國受過刑事處罰的;⑵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控制自已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⑶聾啞犯或者盲人犯;⑷預備犯;⑸未遂犯;⑹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⑺犯罪后自首的;⑻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現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⑼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⑽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11)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付介紹賄賂行為的。
3、案情酌定減輕處罰情節。《刑法》第63條沒有列出案情減輕處罰情節,只是表明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這一原則性規定,給司法實踐中的應用帶來一定困難。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如果人民法院要減輕處罰的,需要在原有的量刑幅度內減輕處罰。減輕處罰后,罪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是需要在監獄內服刑的。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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